本公司年度总决算如有盈余,依下列顺序分派之:
一、提缴税捐。
二、弥补亏损。
三、提存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;但法定盈余公积累积已达本公司资本总额时,不在此限。
四、依法令或主管机关规定提拨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。
五、余额加计前期累计未分配盈余数,再由董事会拟订盈余分派案,提请股东会决议分配之。
本公司股利政策系考虑以公司永续经营、稳定成长及维护股东权益、健全财务结构为目标,由董事会依公司资金需求拟订盈余分配案。
股东红利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之百分之二, 若公司股东会决议发放股东股利时,其中现金股利不得低于股利总数之百分之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