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依下列順序分派之:
一、提繳稅捐。
二、彌補虧損。
三、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;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,不在此限。
四、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。
五、餘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數,再由董事會擬訂盈餘分派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。
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以公司永續經營、穩定成長及維護股東權益、健全財務結構為目標,由董事會依公司資金需求擬訂盈餘分配案。
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,
若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東股利時,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