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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依下列順序分派之:
一、提繳稅捐。
二、彌補虧損。
三、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;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,得不在此限。
四、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。
五、餘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數,再由董事會擬訂盈餘分派案,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,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,以現金方式為之時,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,並報告股東會。
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,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,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,以發放現金方式時,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,並報告股東會。
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以公司永續經營、穩定成長及維護股東權益、健全財務結構為目標,由董事會依公司資金需求擬訂盈餘分配案。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,若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東股利時,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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